近期新型机车载客服务引发社会高度讨论,各界意见分歧,有人担忧冲击既有运输产业,也有人质疑现行法规尚未开放。然而,这场讨论若仅停留在「支持」或「反对」,恐怕忽略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当新的商业模式出现时,政府究竟应该选择禁止,还是建立监理制度?
法律存在的目的,并非保障既有商业模式免于竞争,而是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政府保护的应该是「公共利益」,而不是「特定产业」;竞争法维护的应是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保障既有竞争者。若每一次新商业模式出现,都因既有产业受到影响而要求全面禁止,长期而言,不仅削弱市场竞争,也可能限制创新发展,最终受影响的仍是消费者与整体社会。
台湾各大都会区确实存在短程、高频率移动的交通需求。捷运、公车建构了城市主要运输网络,但住宅巷弄、商业区及转乘节点之间,仍存在「最后一哩路」的服务缺口。尖峰时段汽车运输效率降低,短程计程车供给亦未必充足,民众寻求更具机动性的交通工具- 例如机车、电动机车等,反映的是市场需求的存在,而非单纯商业模式所创造的需求。
然而,有需求并不代表可以毫无限制地开放。机车载客涉及交通安全、驾驶资格、乘客保险、事故责任、平台管理及消费者保障等问题,这些都必须受到严格规范。因此,真正需要管理的是风险,而不是创新本身。若因风险存在便直接禁止,未来任何新的商业模式都可能遭遇相同标准;若完全放任市场发展,也可能牺牲公共安全,使需求转入地下化,两者皆非成熟治理应有的选择。
从国际经验观察,机车载客服务并非新概念。法国以及泰国、印尼、越南等国家,均已透过法制将相关服务纳入管理,要求驾驶人取得资格认证、投保营业责任保险、提供符合规范的安全帽与防护设备,平台亦须建立身分验证、行程纪录、即时定位、评价制度及事故通报机制,接受主管机关监督。国际案例显示,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降低风险,而不是消除竞争。政府既然鼓励创新,更应同步建立与时俱进的监理原则及管理标准,而非让制度永远落后于市场发展。
从行政法角度而言,比例原则要求政府在追求公共利益时,应采取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却足以达成政策目的的手段。如果透过驾驶资格管理、责任保险、资讯揭露、平台管理义务、违规裁罚及消费者保护等制度,即足以降低风险,那么全面禁止是否仍属必要,便应进一步检视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此外,从竞争法角度而言,政府更应避免因维持既有市场结构,而透过行政管制限制新的市场参与者。一项制度是否值得建立,不应只问「是否影响既有产业」,更应该问「是否提升整体社会福利」。如果行政管制只是为了维持既有业者的竞争优势,而非基于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其结果很可能形成市场进入障碍(Barrier to Entry),不仅抑制创新,也违背竞争法追求公平竞争的核心精神。
当然,任何新型交通服务都不能脱离公共安全。政府完全可以透过试办机制、限定营运区域、分阶段开放、强制责任保险、平台监理、安全设备及数位管理等方式,逐步累积治理经验,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完善制度,而不是让创新永远停留在法规之外,或因全面禁止而失去发展可能。
每一次新商业模式的出现,都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验。禁止,往往是最便宜方便的决定;建立制度,的确面临更多的行政考量与政策视野分析的挑战。台湾各大都会区在发展智慧城市、提升交通韧性与产业竞争力,应透过完善的法制设计兼顾创新与安全,以制度引导创新、以监理管理风险,让市场在公平竞争下接受消费者检验,而非透过行政权预先排除新的商业模式,或以既有法制框架迳行否定其发展可能。这也是当前面对新经济与新兴产业发展,政府必须正视的治理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