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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零容忍不等於快篩零質疑

精选 2026-08-21 16: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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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合法感冒藥、安眠藥或身心科用藥也可能牽動檢驗結果,臺灣需要的不是在「嚴格執法」與「保障人權」之間二選一,而是一套能抓到真正毒駕、也經得起法院與人民檢驗的科學制度。

毒駕當然應該零容忍。任何人在毒品或藥物影響下駕車,都可能把無辜用路人的生命置於風險中。問題是,政府喊出「零容忍」之後,是否也準備好一套足以承受重大行政處分與刑事追訴的科學證據制度?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警方全面使用毒品唾液快篩取締毒駕。依警政署公布的程序,駕駛人快篩呈陽性後,除面臨車輛移置、駕照處分等行政措施,警方也會採集尿液送驗,追查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這項工具確實提高了第一線執法的速度,但執法愈快,國家對檢驗品質與正當程序的責任也應愈高。

近期爭議正好暴露制度缺口。刑事警察局指出,現行唾液快篩與毒品快篩試劑尚無國家標準認證,警方正蒐集外國制度、研議推動認證標準。與此同時,民眾也開始擔心:服用合法的感冒藥、止咳藥、安眠藥、抗憂鬱藥或其他處方藥,會不會因交叉反應被驗成陽性,還來不及等到確認報告,就先被貼上「毒駕」標籤?

真正的問題不是政府抓得夠不夠兇,而是國家的證據夠不夠準。

快篩是警報器,不是判決書

所有篩檢工具都有一個基本原則:它們適合快速找出「需要進一步確認的人」,不適合單獨回答「法律責任是否成立」。唾液快篩的優點是快速、非侵入、可在現場操作;它的限制則包括目標物範圍、判讀閾值、採樣品質、溫濕度、批次差異,以及其他藥物可能產生的交叉反應。

因此,「快篩陽性」的科學意義,應是出現需要複驗的風險訊號,而不是已經證明當事人吸毒,更不是已證明其達到刑事犯罪門檻。真正用來支撐重大處分的,應是具有完整證物監管鏈、由合格實驗室以質譜等方法完成的確認檢驗,再配合現場駕駛狀態、行為觀察與其他證據。

澳洲與紐西蘭的AS/NZS 4760:2019,針對口腔液檢體採集、藥物檢出與定量程序建立標準,目的正是提高結果可靠性與社會信賴。臺灣可以參考其品質管理精神,但不能只買進國外試劑,就宣稱已經接軌國際。警用路邊檢測還需要符合我國的法律門檻、氣候環境、常見用藥型態、確認程序與證據規則。

合法用藥不能被污名化,也不能成為危險駕駛的護身符

藥駕制度最困難的地方,在於「毒品」與「藥品」不能用同一把尺處理。

非法施用毒品後駕車,應依法律公告的物質、濃度及證據程序嚴格追究;但合法處方藥與一般成藥的使用情境完全不同。有人依醫囑服藥後,並未出現任何駕駛能力減損;也有人雖然具有合法處方,卻在服藥後明顯嗜睡、反應遲緩、視線模糊或短暫失憶,仍勉強上路。

所以,合法處方不應是當然免責證明,藥物被檢出也不應是當然有罪證明。合理制度應區分三種情形:第一,法律列管毒品或禁止物質達到法定門檻;第二,合法管制藥品確實造成駕駛能力減損;第三,一般處方藥或成藥可能影響駕駛。前者可以採法定品項與濃度判定,後兩者則必須結合服藥時間、劑量、醫藥專業意見、現場行為與駕駛表現,不能只看一條試紙。

交通部已發布常見用藥安全駕駛指引,提醒安眠藥、部分感冒藥及肌肉鬆弛劑等可能造成嗜睡、頭暈或注意力不集中。這表示藥駕預防不只是警察的工作,也應從醫院、診所與藥局開始。醫師開立藥品、藥師交付藥品時,若能清楚說明服藥後多久不宜駕車、出現哪些症狀應改搭大眾運輸,往往比事後重罰更能避免事故。

加重處罰之前,先補上國家標準

立法院已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毒駕修正案,方向包括提高罰鍰、吊銷駕照、預防性駕照管理及擴大車輛沒入。強化嚇阻具有公共安全上的必要性,但處分愈嚴厲,檢驗誤差造成的權利損害就愈不能被忽略。

政府至少應立即補上四道防線。

第一,建立國家級警用快篩認證。標準不只要看廠商宣稱的準確率,還要測試靈敏度、特異度、閾值附近表現、常見藥物交叉反應、不同批號差異,以及臺灣高溫高濕環境下的穩定性。產品上市後,也應持續比對快篩與確認檢驗結果;特定批號若異常偏高,必須能立即停用、回溯與召回。

第二,建立「現場觀察、初步篩檢、確認檢驗、合法用藥排除、法律判定」的完整證據鏈。員警應記錄蛇行、自撞、語言、平衡、注意力及其他客觀徵象,採檢全程錄影;實驗室則須說明檢驗方法、量測不確定度與接近閾值案件的處理原則。

第三,建立行政與刑事案件的自動銜接。若快篩陽性但確認檢驗陰性,裁決機關不應要求民眾自行奔波證明清白,而應主動撤銷舉發、通知當事人,並依規定處理車輛移置保管費用。若確認檢出的是合法藥物,則應由藥理或毒理專業人員覆核,判斷是否為交叉反應、正常治療濃度,或確有能力減損。

第四,建立最小必要的處方驗證機制。警方若需確認特定藥物是否為合法處方,只應取得與案件相關的藥名、處方期間與必要資訊,不能因此打開當事人的完整病歷與健保就醫紀錄。道路安全重要,醫療隱私也同樣是基本權利。

跨部會不能再互相等待

這套制度不可能由單一機關完成。交通部要處理交通法規、駕照與行政裁決;內政部警政署要負責現場程序、採購驗收、員警訓練與證物保全;衛生福利部與食品藥物管理署要負責藥理分類、交叉反應研究、實驗室品質與藥品風險溝通;法務部與檢察機關則要統一刑事證據與偵查標準。產品技術規範、實驗室能力認證和使用機關採購,也應分由不同單位把關,不能讓同一機關或同一廠商同時擔任出題者、考生與裁判。

尤其必須釐清,刑事警察局隸屬內政部警政署,調查局則隸屬法務部。兩者都可提供鑑識技術,但國家標準、產品驗證、採購使用與司法判斷仍應權責分立。只有這樣,檢驗結果才可能獲得法院與社會長期信任。

毒駕零容忍,應該同時包含兩件事:對危險駕駛零容忍,對草率證據也零容忍。

如果政府只追求快篩數量與查獲件數,卻沒有公開試劑效能、確認檢驗時效、不一致原因及申訴撤銷結果,人民最後懷疑的就不只是一支試劑,而是整套執法制度。相反地,若國家願意建立透明標準,承認篩檢工具有其限制,也設計迅速更正錯誤的程序,反而能讓真正的毒駕案件更容易被社會接受、被司法認定。

嚴格執法與保障合法用藥者,從來不是二選一。真正成熟的藥駕政策,應該讓吸毒後危險上路者無法僥倖,也讓依醫囑服藥的民眾不必無端恐懼。國家要證明的,不只是「抓得到」,更是「驗得準、說得清、判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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