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臺美雙方完成《臺美對等貿易協定》(Agreement on Reciprocal Trade, ART)簽署。相較於傳統貿易協定多將關注焦點放在關稅、商品市場與產業利益,本次協定亦將勞動保障納入重要內容,包括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止扣留勞工身分證件、處理製造業與漁撈業移工招募費問題,以及逐步完善勞工結社權與爭議權等。美國貿易代表署亦明確指出,臺灣將強化國際認可的勞動權保障,並持續推動結社自由與集體協商權的改革。
然而,若從勞方的角度觀察《臺美對等貿易協定》的真正價值,並不只在於協定文字增加了多少勞動條款,而在於這些國際承諾,能否真正轉化成為臺灣勞工實際享有的權利,以及能否成為下一階段勞權運動推動制度改革的契機。因此,協定中的勞動保障確實為臺灣勞權運動提供新的制度槓桿,但若過度依賴國際貿易壓力,而忽略勞工自主組織、集體行動與國內制度改革,上述勞權仍可能停留在國際承諾的層次。
勞動保障納入貿易規範,為臺灣勞權運動開啟新的制度空間
從勞方觀點而言,《臺美對等貿易協定》最值得肯定之處,是勞動權不再只是國內勞動政策的附屬議題,而被提升到國際經貿規範的層次。這意味著臺灣的勞動條件,不僅涉及勞資雙方間的法律關係,也開始成為國家參與全球市場時必須面對的制度責任。
首先,協定對強迫勞動的處理具有重要象徵與實質意義。臺灣政府承諾循國內程序禁止強迫勞動產品輸入,並針對製造業及漁撈業移工逐步處理招募費問題,同時禁止扣留勞工護照及重要身分文件。勞動部對長期關注移工權益的勞權團體而言,這代表過去被視為「產業管理」或「外籍勞工政策」的問題,開始被重新界定為基本人權問題。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也指出,臺灣遠洋漁業與移工領域長期存在強迫勞動及剝削風險,而本次協定將禁止強迫勞動、工會權利及相關制度改革納入具體承諾。
其次,協定涉及勞工結社權的改革,更直接觸及臺灣勞權運動的核心。政府提出在協定生效後五年內,降低中小企業勞工籌組工會的門檻、調整全國性聯合工會代表性要求、完善工會成立與解散機制,以及改善罷工門檻等。勞動部 這些改革若真正落實,將使勞工不只是受到「保護」的個體,更能成為具有組織能力、談判能力與集體行動能力的權利主體。
因此,從勞權運動角度而言,協定最大的正面意義並非「美國要求臺灣改善勞權」,而是國際規範提供了新的制度資源,使長期由臺灣勞工、工會與社會運動提出的訴求,有機會轉化成為具體的法律改革。換言之,國際貿易規範可以成為勞權運動推動國內改革的槓桿。
不能讓國際貿易壓力取代勞工自主,否則勞權容易成為產業競爭的工具
然而,對協定中的勞動保障內容,也不能只有樂觀期待。最大的問題仍在於,當勞動權被納入貿易協定後,勞權究竟是「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還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必要配備」?雖然政府強調,接軌國際勞動規範有助於降低企業經營風險、打造優質供應鏈與提升臺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這種論述固然有其合理性,但若勞動保障只是為了讓臺灣產品更容易進入美國市場,如此一來,便可能產生另一種風險―「勞工權益被工具化」。也就是說,只有在有助於出口、供應鏈或國家形象時,勞權才會受到重視,一旦與企業成本、投資或產業利益產生衝突,勞工權益便可能再次退居次要位置。
更值得注意的是,協定雖然設定了三年、五年等調適期,但「承諾」與「落實」之間仍存在相當大的距離。以移工招募費為例,政府規劃在三年內處理製造業及漁撈業移工相關問題,而家庭看護工則不在本次承諾範圍內。這一點提醒國內勞權運動者,國際協定的保障具有範圍限制,並不會自動解決所有勞動剝削問題。
此外,工會權利的改革更不能僅由政府「替勞工設計」。勞工真正需要的,不只是降低組織工會的法律門檻,而是能否在工作場所中免於打壓、解僱或歧視,能否有效進行集體協商,能否在勞資爭議中真正使用罷工等集體行動工具。若法律形式上允許組織工會,實際工作環境卻讓勞工不敢加入工會,那麼所謂結社自由仍只是停留在紙上權利。
因此,勞權運動不能把改革的希望完全寄託在政府與國際協定上。國際壓力可以打開制度改革的窗口,卻無法取代勞工自身的組織力量。沒有工會、勞工團體與基層勞工持續監督,協定中的勞動承諾就注定可能在行政程序、產業協調與政治妥協中被弱化。
以國際承諾為槓桿,將勞動保障轉化為勞工自主的制度力量
因此,對《臺美對等貿易協定》的最佳勞方立場,不應是單純支持或反對,而應努力將「把國際承諾轉化為勞工自己的改革工具」。協定真正重要的亮點,在於它提供了一個新的制度起點,但最後能否改變臺灣勞權環境,仍取決於國內勞工運動如何介入、運用與借力使力。
首先,勞權團體應持續監督政府承諾的具體時程與立法內容。三年、五年的調適期不應成為拖延改革的緩衝區,而應成為勞工參與政策制定、蒐集職場案例、建立監督機制的改革期。政府既然承諾改善工會組織、罷工權與移工保障,就應讓勞工與工會真正參與法律修正及政策形成,而不是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改革方向。
其次,臺灣勞權運動應進一步突破「本國勞工與移工分立」的框架。強迫勞動、招募費、扣留證件等問題,看似主要發生於移工群體,實際上卻與整體勞動市場的權力結構密切相關。當部分勞工被迫接受較差的工作條件時,也可能形成壓低整體勞動條件的效果。因此,保障移工並非與本國勞工利益相衝突,而是建立公平勞動市場的重要基礎。
最後,勞權運動應重新界定「國家競爭力」的內容。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不應建立在低工資、長工時、弱工會與移工剝削之上,而應建立在合理工資、職業安全、集體協商、勞工參與及穩定就業之上。只有當勞工權利成為產業發展的基本條件,而非企業成本控制的犧牲品,所謂「優質供應鏈」才具有真正的人權意義。
總而言之,《臺美對等貿易協定》的勞動保障,對臺灣勞權運動而言是一把「雙面刃」。正面而言,它首次在重要國際經貿架構中,以較具體的方式推動強迫勞動防制、移工保障與勞工結社權改革,為臺灣長期的勞權訴求提供新的制度支點;反面而言,若勞動權只是服務於出口競爭與國際市場需求,便可能使勞工權益再次被經濟利益所支配。
因此,真正值得期待的,不是臺灣「為了貿易而改善勞權」,而是臺灣勞工能夠藉由這次國際承諾,進一步要求國家落實勞動基本權。國際協定可以是起點,政府承諾可以是工具,但勞權的最終保障仍必須建立在勞工自主、工會組織與集體行動之上。唯有如此,《臺美對等貿易協定》中的勞動保障才不會停留在外交文件與經貿談判的文字,而能真正轉化為臺灣勞工在職場中「敢組織、能協商、能爭取、受保障」的實質權利,並成為下一階段臺灣勞權運動深化的重要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