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滿芝何許人也,吾不識,大多數人亦不知。她原是大陸人,民國93年嫁來臺灣,經許可定居、戶籍登記,拿到台灣身分證現已經十多年。她因被認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今年1月被高雄高分院判刑八年,3月遭內政部廢止定居許可,7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陸委會表示,政府將依兩岸條例註銷其臺灣身分。
此事,涉及已拿到台灣身分十多年的人,能不能被剝奪身分?何種情況下才能剝奪身分?這關係到台灣是否一個完善的法治的國家!我們應先想想如下八個問題:
一、 已經拿到身分,能否廢掉該身分?
如果是經由詐欺或非法手段拿到身分,當然可以,法律上叫「撤銷」。如果合法拿到身分之後,因為犯罪等行為,而廢掉身分叫做「廢止」。撤銷是本來就不該給身分,廢止是該給身分卻因事後的狀況而沒收,所以廢止要很慎重。
二、 國籍法以及美國、日本、加拿大的做法是什麼?
國籍法第19條規定只能在五年內撤銷歸化許可,根本沒有廢止這回事。美國、日本、加拿大也是沒有廢止。這表示,合法拿到身分就好好落地生根,犯法就依法處罰,身分不會有不確定性。筆者認為符合人性,也很人道,國民不論先來後到大家一律平等。
三、 德國、法國呢?
以法律規定,嚴格限於恐怖行為、重大敵對等行為,可以例外廢止合法取得的身分,而且不能造成無國籍人。法國還有廢止期間的限制,以免身分有永久被追溯的風險。
四、我們的規定-行政命令?
雖有云「大陸人是中國人,中國人士歸化台灣」,但政府在本案顯然未援用國籍法(外國人歸化後不能廢止身分),而是回到「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3條的規定「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並由移民署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或廢止其戶籍登記」。試想,什麼是「社會安定」?「之虞」的標準為何?如此規定,在戒嚴時代可以理解,但以現代觀點來看,實在太過簡略、模糊。
五、有規定就可以了嗎?
集權國家、警察國家確實如此,但我們做為以民主、法治、人權自豪的國家,當然不是如此。限制人民重大權利應以法律明定、侵害人民權利應以最小必要手段為之、要有正當法律程序,這些都是最基本的。102 年釋字710號宣告,相關法令未明定暫予收容大陸地區人民之事由、未給予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途徑、未設收容期間限制等事項違憲的殷鑑不遠。而剝奪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是比強制大陸人出境更為嚴重的處分,務必嚴謹、周妥,絕對不是有規定就好。
六、那該怎麼做?
由立法院修改兩岸條例,明定廢止定居許可以國家安全犯罪判決確定為起點,廢止處分時需仍存在具體、重大之危險,且無較輕之手段足以防止。程序上應設外部專家參與之獨立審查委員會、當事人有權事前知悉具體事實與證據、委任律師、陳述意見、進行家庭親子影響評估、對有利及不利事項一併調查、附具完整理由以及司法救濟期間停止執行。同時,限於自設籍起十年內所為之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才可以進行廢止身分與否之審查,以免身分無期限追溯。
七、這樣下去國家安全不要了嗎?
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不是彼此排斥的選項。程序正當、完整不是國家安全的阻力,而是確保處分合法、適當並獲得社會信任的制度條件,也較不容易被質疑為政治偏見或族群性處置。如此,才能在兩岸的特殊關係下,既維持國家自我防衛能力,又避免把已設籍者置於終身可被重新審查忠誠的次等身分。
八、從慎處周滿芝案開始
陸委會說「將」註銷周滿芝戶籍,則為尚未註銷,事未至不可挽救。周滿芝發監執行後,最快也要四年才能假釋。在此期間,期待行政院、立法院研修出是否以及如何廢止原大陸地區人民定居許可的法律案,通過後實施。相信,這才是讓台灣更偉大、更安全的好辦法!